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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用名公证 
发布日期: 2017/8/28   信息来源: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1447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载明曾用名)、护照,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交身份证及书面的委托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如户口簿未载明曾用名,请到辖区派出所补充曾用名登记或开具相关证明;
3、公证员审查后认为应当补充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申请人户籍地在本公证处执业区域内。
2、申请人必须为自然人。
3、如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可以采用证明知情人在声明书上签名属实的方式间接证明。
4、根据使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本公证书可能需要翻译和办理认证手续,请自行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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