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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公证 
发布日期: 2017/8/28   信息来源: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2129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交身份证及书面的委托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申请人在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在此以前出生的,应提交能够直接证明亲子关系的其他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书、出生证、计划生育光荣证、户口登记表等。
 
  3、申请人生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的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民事调解书)】;如其父母已经死亡,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两张以上(需要公证书的份数加1即为照片数);
 
  5、公证员审查后认为应当补充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申请人户籍地或出生地在本公证处执业区域内。
2、申请人必须为自然人且须在中国境内出生。
3、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出生的,应在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构办理出生公证,国内公证机构一般不办理。
4、申请人为我国香港居民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通行证;澳门居民提供澳门居民身份证及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提供通行证及户籍滕本;外籍人员提供护照。
5、血缘关系是确立出生事实的重要依据,故养(继)父母不属于本公证证明的内容(可另行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一般不予表述。
6、根据使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本公证书可能需要翻译和办理认证手续,请自行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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