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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出售拆迁安置房) 
发布日期: 2017/8/28   信息来源: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1419
 

 
  1、产权人(卖方)身份证、户口簿
  2、产权人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
  3、房屋权属凭证(《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结算单、发票/收据)
  4、买方身份证
  5、出售未成年人房产,需监护人到场并提交经公证的保证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声明书
  6、拆迁前房屋的权属证明(如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表、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灭籍证明等)
  7、如房屋正在出租,需提交租赁合同并征询承租人意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8、交易双方共同到房屋所在地(包括小区口、楼栋处、单元口、房屋内外等)拍摄合影照片
  9、公证员审查后认为应当补充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如产权人系离婚(丧偶)且房屋权属涉及婚姻对方的,请携有关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或死亡证明亲自到公证处窗口咨询,不在本一次性告知之列。
  2、如房屋拆迁前无房产证,需提交自建房航测图和具结书,并经窗口审核确认是否需补充其他材料,不在本一次性告知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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