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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出售按揭房屋) 
发布日期: 2017/8/28   信息来源: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1783
 

 
1、产权人(卖方)身份证、户口簿
2、产权人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
3、房屋权属凭证(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全款发票、交房手续及物业发票/收据、贷款余额证明;权证已经办理的另需提供不动产交易及登记部门查询后出具的“查档说明”或“不动产查询说明”)
4、买方身份证
5、出售未成年人房产,需监护人到场并提交经公证的保证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声明书
6、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房产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7、如房屋正在出租,需提交租赁合同并征询承租人意见(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8、交易双方共同到房屋所在地(包括小区口、楼栋处、单元口、房屋内外等)拍摄合影照片
9、公证员审查后认为应当补充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产权人系离婚(丧偶)且房屋权属涉及婚姻对方的,请携有关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或死亡证明亲自到公证处窗口咨询,不在本一次性告知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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