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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发布日期: 2017/8/28   信息来源: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2274
 

 
1、协议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限申请人还未办理离婚登记之情形);
2、协议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限申请人已办理离婚登记之情形);
3、房屋权属凭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4、其他财产凭证(包括车辆登记证、银行存单、存折、证券卡、股权凭证等);
5、公证员审查后认为应当补充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购房合同、发票、房改房审批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产权查询证明、银行按揭合同及本金余额单等),以及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如申请人此前有其他婚姻,且前次婚姻对方与财产有权属关系的,请携有关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或死亡证明亲自到公证处窗口咨询,不在本一次性告知之列。
3、若约定标的为不动产且改变了原财产归属状况,需在办理完公证手续后持公证书及不动产权属证书至当地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具体材料以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要求为准);如该不动产在抵押期间(按揭购房),需在解除抵押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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