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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公证(国籍) 
发布日期: 2017/8/28   信息来源: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2607
 

 
国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具有或不具有中国国籍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申请证明具有中国国籍的,申请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或其他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的证书,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交身份证及书面的委托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申请证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申请人应提交护照、户籍注销证明;
3、公证员审查后认为应当补充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申请人必须为自然人。
2、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的时间界限是其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的时间。
3、如申请人要求证明其为无国籍人、多国籍人,或证明其曾经具有或不具有中国国籍、外国国籍等其他国籍事项的,应办理国籍声明公证。
4、根据使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本公证书可能需要加贴照片、翻译和办理认证手续,请自行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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