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信息内容
 声明书公证(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发布日期: 2017/8/28   信息来源: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2991
 

 
此类声明书公证适用于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利益,代表被监护人对外出售其房产。声明保证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所得房款用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医疗等,维护交易安全,保障被监护人利益,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利益。
 
1、监护人及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被监护人为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
3、被监护人为成年人的,提供残疾人证、法院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确定(指定)监护人材料;
4、房屋权属凭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5、房屋产权来源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网签合同、发票等);
6、公证员审查后认为应当补充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病例、亲属关系证明等),以及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打 印 [ 关 闭 ] 向 上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2010 版权所有 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皖ICP备058468-2号 技术支持:公证处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