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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遗嘱助力亲情养老 
发布日期: 2020/9/29   信息来源: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721
 

公证遗嘱助力亲情养老

 
案情简介:
    王女士离婚后个人出资购买了一套住宅房,为了避免以后家里因为财产的事情闹矛盾,她决定到我市公证处提前办个公证遗嘱安排好。她准备把房子留给她的独生子杨某峰个人所有,但是她还有一个哥哥,一直单身,也没有自己的房子住,她担心哥哥以后的居住问题,所以想让哥哥在这个房子里居住。公证员了解了她的想法之后,为其办理了附居住义务的温情遗嘱。内容包括王女士去世之后,其名下单独所有的该套住宅房由其独子继承,属其独子个人单独所有,保障了财产的安全传承,同时王女士在该套房屋以及拆迁还原所得房屋上为其单身的哥哥设立了居住权,考虑未来其子继承房屋之后,若房屋被拆迁时,其子选择货币安置方式,那么王女士要求其子同样需要提供适合其哥哥居住的房屋,供其哥哥居住,以更全面地保障她哥哥晚年的生活、养老需要,不至于居无定所、无家可归。在进行遗嘱摄像过程中,王女士对其子讲述了她与哥哥的深厚感情,以及希望其子能够保证哥哥居住、供其养老的殷切希望。
    随着老百姓财富和法制观念地不断提升,人们不再讳谈生死,反而会积极地去安排自己身后所遗留财产的分配问题,以便保障自己多年积蓄的财富得以更好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安全地传承。同时人们开始积极地通过遗嘱来安排自己身后的其他事务,包括丧葬事宜的特殊安排,包括想顺利传承房产的同时还想让无房居住的亲人在里面住等等。
    而关于在房产上设立居住权的问题,随着今年五月份《民法典》的表决通过,有法可依的“居住权”正式跃入眼帘。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所谓“居住权”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可以是无偿设立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居住权既可以是终生的,一直住到死,也可以是一段时间的。可见,《民法典》施行后,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为无房的子女、无房的再婚配偶(离异配偶)、或无房的亲朋好友等人设定居住权,以保障其今后生活居住及养老的需要。
 
 
印媛
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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