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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之智助力社会之治 
发布日期: 2020/9/29   信息来源: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643
 

公证之智助力社会之治
 
杨士龙   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摘要:公证作为至少具有沟通、证明、监督、服务四大功能的特殊活动,其在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近年来的公证实践可知,无论是参与服务社会养老领域,或是助力解决社会非讼问题,还是以专业方式防范经济往来风险,公证正以其自身的独特优势来展现其在社会治理之中的重要价值。公证制度不仅可以预防纠纷、化解矛盾、服务民生,维护法律尊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时随着时代的进步,公证亦与时俱进的提升自我、提升服务,积极主动地全面参与社会治理,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公证,社会治理,服务
一、公证与社会治理的关系
    从社会治理的方式出发,总体而言,我国社会治理的方式主要有“法、理、情”三种,也即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的手段;“以德治理”,运用德治的手段,提高全体人民的道德素养,主动守法、护法;“以情治理”,就是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以服务人民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百姓,成风化人。而“法、理、情”正是公证的作用和宗旨之所在。公证所具有的法律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以及公证的亲和力、亲民度、高效性正是广大人民以合法、合理、合情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同时公证能够根据当事人的需要便捷及时地启动程序,还有极多的便民措施、绿色通道以及上门服务、免费服务等。可见,公证于社会治理而言具有独特的价值。
    从社会治理的目标出发,在2019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而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正是公证的根本职能和价值所在。公证不同于诉讼,其是非诉法律制度的一种,是多元化解决社会纠纷的基础性资源和重要措施,通过公证,可以合法地介入民事商事等活动领域范围,更好的引导、规范各种民商事法律行为,以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可见公证作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公证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
案例一:公证助力个人养老
    2019年11月份,我处接待了金老先生的咨询。金老先生今年八十高龄,但谈吐等方面均是条理清晰、文化不俗。金老先生表示他想为自己选择一个未来的监护人,以防以后自己若是生病或是出现什么突发事故导致不能处理自己的生活、养老等事宜之时,能有个自己信任、放心的人来帮他处理这些事情,让他能够安度晚年。我处接待的公证员为其介绍了意定监护公证。老先生听后,觉得很满意,告诉公证员由于自己的老伴去世很多年了,子女们又都在外地工作,平时都很忙,他就打算选择照顾他很多年的保姆李某做他以后的监护人。老先生说他与李某相识多年,李某一直对他尽心尽力地照顾,各方面都对他很好,他很信任她。
公证员与老先生进行了充分沟通、了解其真实意愿和具体要求之后起草了意定监护协议。考虑到由于老先生选择的是保姆李某,因此公证员在为其拟定意定监护协议文本之时,以保护被监护人金老先生的利益为根本原则,协议中就监护的起始与生效、如何认定甲方的“失能”和协议的撤回与终止以及具体的监护内容、监护职责和权利限制等都做了相应规定。而后公证员又申请处里组织业务委员会进行商讨,对该意定监护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各方面情况进行讨论、研究、修改、定稿,并根据金老先生的特殊情况增加了特别约定以保障其晚年生活。
    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就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权利义务责任对双方当事人均进行了充分地告知,并采取单独摄像的形式办理。金老先生顺利拿到公证书之后,十分感谢。
近年来,我国老人口龄化日益严重,随之而来的养老问题日渐突出。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越来越力不从心,因而探索并构建多元化养老法律服务体系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1]对此,公证以其突出的专业优势和强大的社会公信力参与养老服务不仅是其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的体现,更是其根本宗旨的彰显。
2017年12月25日,我国司法部首次发布的三个指导性案例中,第一个案例就是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同时自2017年民法总则明确确立意定监护制度以来,各地的公证机构纷纷以此为契机拓展公证参与养老服务的各种形式的公证新业务。
    实践证明,由公证介入意定监护制度以服务个人养老,不仅可以从专业的角度为老百姓量身定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的意定监护协议,更加全面地保护老年人的切身权益以保障其晚年生活的尊严,而且公证参与服务养老还可实现国家公权力对人民私权的适度、合理干预,更加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2]
案例二:公证助力家庭继承纠纷的解决
    2019年4月份,辛女士来到我处咨询,她称其父与其继母汪某分别于一七年、一五年去世,两个老人留下了一套房子和一些存款,之所以至今没有处理好,是因为老人的婚姻问题。房子和存款均是其父亲和继母汪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两位老人均是丧偶后再婚的,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各自的子女均是各自与之前的配偶所生,且再婚的时候所有的子女均已经成年,同时汪某的两个儿子都在芜湖生活,各方面情况都有些棘手,所以才拖到如今还无法妥善解决。
    经公证员了解,辛女士这一边的三个姐妹都商量好了,同意放弃房屋和存款,给辛女士继承,汪某那边的子女也都同意不要房子,但是汪某的女儿陈女士要老人的存款作为补偿。因辛女士和陈女士两个人均在蚌埠生活,于是承办公证员出面进行了公证调解,最终双方就处理结果达成一致,房屋由辛女士继承,由于汪某先去世,辛女士这边不能放弃对于其父存款的继承,否则这部分存款将变成无人继承的财产,故而存款由陈女士和辛女士共同继承,两人共同取款,然后辛女士再把相应的存款补偿给陈女士。
    于是陈女士这边两个哥哥在芜湖的公证处办理了放弃房屋和存款的公证书并邮寄了过来,我处公证员为辛女士的三个姐妹办理了放弃房屋和存款的公证,为陈女士办理了放弃房屋的公证,而后为其和辛女士办理了共同继承存款的公证和协议书公证,为辛女士办理了继承房产的公证。最终将财产继承问题顺利解决,辛女士事后万分感激,给承办公证员送来了锦旗表达感谢。
    可见,公证作为多元化解决社会家庭矛盾的基础性资源和手段,介入婚姻家庭、财产继承、邻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通过办理继承公证、财产分割协议、遗嘱、夫妻财产约定等方式,从专业的角度向当事人阐明权利义务责任、综合分析各方面的矛盾纠纷,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佳建议,以专业的能力和素养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解决纠纷,满足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既可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友情,促进家庭和谐,又可以减少诉讼,节省司法成本。
案例三:公证助力房屋交易安全
    买房、卖房于每个老百姓而言均是大事,而其中房屋交易的安全与合法便是他们最关心也最担心的部分。尤其是近年来按揭房买卖的兴盛。因种种现实原因,很多家庭需要出售按揭贷款所购的房屋,也有很多家庭需要购买此类房屋,现实生活中有大量此类房屋的买卖发生。但因为房屋正在抵押中,未注销抵押登记前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双方当事人为了最大化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便会来寻求公证处的帮助,以期用公证的手段来减少买卖的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
    对于该类公证,我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现实需求设计了一套办证模式。如陈某夫妻俩欲出售一套按揭房,张某有购买的需求,双方来到我处办理公证。我处为其设计了一套房屋买卖的“组合拳”公证,即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承诺书公证+委托公证。首先由卖方陈某夫妻俩与买方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按揭贷款所购房屋出售给张某,张某将除去银行贷款本金余额后剩下的房款支付给陈某夫妻俩,银行贷款剩余本金由张某直接向银行支付(不为卖方陈某夫妻俩直接取得)。我处为双方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同时再由买方张某发表承诺书,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房产的抵押权,以防止买方逾期还款会造成的卖方的违约记录,以及可能会损害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并为陈某夫妻俩办理委托书公证,由陈某夫妻俩委托买方信任的受托人(像是张某的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代为办理后续还款、解押、领证、过户等手续,防止后续卖方不愿意出面配合的风险,以提高交易的整个安全性和便捷程度。
    此设计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双方当事人的现实需要,以公证的方式保障整个房屋交易行为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同时为了契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使整个交易行为更加合法有效,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顺利实现,助力社会经济的稳定有序运行、发展。
三、公证参与社会治理的进一步提升
(一)准确定位公证,发挥公证价值
    公证的“证明论”与“服务论”一直以来便是行业内部争论不休的话题。我国目前的《公证法》将公证定义的落脚点放在“证明活动”之上,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进步,公证的服务功能日渐凸显,因而“证明论”与“服务论”的讨论此起彼伏。但笔者认为,无论是“证明论”还是“服务论”均不能全面的定位公证。
    从我国公证的发展沿革而言,公证机构即是作为依法承担证明职能的机构而存在,证明是其本质之所在,不可丢弃。从公证不断参与社会治理而言,预防纠纷、化解矛盾,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而提供个性化的专业服务,可见服务是公证不断更新发展的动力之所在,不可或缺。因而二者的有机统一才是准确定位公证之道。
    准确定位公证,是发挥公证价值的基础。因为只有找准自身的定位,把握公证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位置,明晰公证人员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的不同之处,才能有针对性的、最大化的发挥公证参与社会治理的独特优势和自身价值。[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制观念的不断进步,人们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利用法律手段预防纠纷,减少甚至是避免矛盾,必是趋势。由此,我国司法系统的内部分工也必然趋于精细化,而公证的综合性服务优势则愈加明显,必然成为社会治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提升公证服务,主动全面参与
    公证作为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手段之一,在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时,要积极主动地扩大服务范围,以预防纠纷、化解矛盾为目的,向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覆盖,以专业的方式最大化地提供优质的公证服务,为百姓解决问题,全面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
    基于此,首先对于公证可以介入的有关领域要有相当的敏感度。如《民法总则》三十三条出台之后,公证行业便敏锐地捕捉到意定监护公证。面对我国老龄化的国情,以公证的方式参与服务个人养老问题的解决,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在养老领域的服务,正是公证的社会价值之所在。又如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的关于科研成果产权的保护问题,公证通过证据保全、网络保全等业务的办理,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着相当的重要作用。再如近两年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与各地法院协同创新,提供综合性的非讼法律服务,即是满足了新时代下人民群众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
    其次公证行业要积极开展协作、沟通的工作,不仅是行业内部各地区公证机构之间的交流、联系,业务上的互助、合作,还需要与其他各个相关部门互相协作。公证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机构,其价值的体现和具体工作的开展必然要与其他部门通力合作,方可保障当事人具体问题的顺利解决,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同样重要的还有公证人员的思想解放、知识储备以及业务能力。只有相当专业的公证人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公证服务。打破固有的公证证明思维,结合公证服务理念,面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敢于接受、敢于思考、敢于解决。将咨询变为证源,让每一个当事人不白来公证处一趟。公证人员作为公证法律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必然需要不断地提升自我能力和素质,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百姓的需求。
(三)公证化解矛盾,坚持服务民生
    据有关统计,每年有近百万的非讼继承财产的问题通过公证的手段得以顺利解决。[4]可见百姓对于公证的认可度和信任度日渐提升,公证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和广度也在日渐加深。公证作为最为贴近百姓生活的法律维权手段之一,其公信力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邻里纠纷、财产约定、遗嘱、继承、出国、房屋买卖等,关于百姓民生的生活身边事,均可通过公证的方式予以解决和维护。通过公证的手段,由专业的公证人员依法向当事人讲明权利义务,具体分析所要面对纠纷隐患和应该要处理的问题以及当事人想要达到的相关目的,从而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以法律的手段来预防纠纷、化解矛盾。不仅大大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观念,有效地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司法诉讼,更重要的是维护了百姓的亲情和温暖,增加了百姓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同时公证亦积极参与社会的经济建设,承担了一部分的社会公共职能。像是公证参与政府的拆迁活动,自2011年蚌埠市实施的《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政府规范性文件首次明确规定:“确定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过程及结果,应经公证机关公证。”以来,我处已实现了全市国有土地征收区域的全部介入。以公证的方式助力政府完成合法有序的拆迁工作,以公证的公信力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有效缓解了双方的矛盾,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1] 李霞:《意定监护制度论纲》,《法学》,2011年第4期。
[2] 张鸣:《公证在意定监护领域的实务探索》,《中国公证——监护与公证》,2018年第2期。
[3]  齐京凯,《提升公证服务·助力社会治理》,《中国公证》。
[4]  谢群,《在社会治理中进一步发挥公证作用的思考》,《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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