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信息内容
 意定监护公证的思考——以我处公证实践为视角 
发布日期: 2020/9/29   信息来源: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840
 

意定监护公证的思考
——以我处公证实践为视角
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印媛
 
一、我处意定监护公证的实践
    案例一:2019年10月份我处接待了陈先生的咨询。他说自从妻子去世之后自己身体就不太好一直需要治疗,自己的两个女儿因为治疗的事情闹得不可开交,让他心力交瘁。他询问他能否可以提前选择对自己孝顺的大女儿作为他以后病了、昏迷了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失智失能时候的监护人,代表他去处理财产、决定医疗救治等事宜。因为小女儿对他不太好,还因为治疗的事情一直跟他闹。他为此很是烦扰。公证员了解清楚陈先生的具体情况之后,为其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所拟定的意定监护协议内容着重涵盖了监护的范围、内容、职责和权限以保障陈先生未来的医疗问题,同时公证员还建议陈先生选择他的弟弟作为监督人以更好的保护陈先生未来的生活、医疗质量。顺利拿到公证书之后陈先生非常高兴。
    案例二:2019年11月份,我处接待了一起特殊的咨询。当事人金某称他的妻子在五六年前就去世了,三个子女也都在外地工作,平时也都很忙,没什么时间和精力来照管他,他就雇了相识多年的李某作为保姆来照管他的生活。五年来,李某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他,各方面都管理的很不错。但是因为身体愿意,金某担心自己哪一天会突然昏迷不醒或突然生病而无人照管,他打算到时候就让李某代表他去全权处理他的事务,可他忧心到那个时候李某会因为与他没有什么亲属关系而遇到诸多障碍,所以他就想来公证处问问有没有什么方式可以让李某在他失能失智后名正言顺地替他去处理事务、照管生活?
    接待的公证员向其推荐了意定监护公证,即在金某意识清醒之际提前选择好自己的未来监护人以确保自己丧失行为能力后监护人能够保护他的财产权益、能够给他最好的照顾和相应的医疗。公证员根据他的意愿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其拟定了意定监护协议,协议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根本原则,明确了协议的生效条件及如何认定甲方的“失能”,确定了乙方的监护内容与监护职责和权利限制等。金某和李某均同意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公证员采取单独摄像的方式进行办理,最终双方均表示非常满意并十分感谢公证处的帮助。
    案例三:2019年12月份我处接待了徐某的咨询。徐某称她只有一个女儿,且父母年事已高,她自己身体也不太好,如今她准备再婚,但是她又担心万一哪天自己出了什么意外昏迷不醒而再婚配偶又不愿意照顾她反而侵害她的财产可怎么办?毕竟在法律上配偶是她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她实在是心中不安,于是便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经过与其交谈之后,建议她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对此承办公证员在事先与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徐某进行了充分地沟通、了解其真实意愿和具体要求之后为其起草了意定监护协议,协议中就监护的起始与生效、撤回与终止以及具体的监护内容、监护职责和权利限制等都做了相应规定。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着重审查了双方的意思表示,确认其是否出于自愿和本意,并就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充分地告知。拿到公证书之后徐某对公证处、公证员表达了万分地感谢,表示心中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
二、关于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一点思考
    以上三则公证案例,一是指定孝顺的长女同时让自己的弟弟担任监督人,一是指定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一是指定自己的独生女,从具体办证情况可知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正处于初始阶段,很多配套措施均不完备甚至是缺失,而公证方面出现主要的问题既为:首先是公证员对于该类公证不熟悉更谈不上敏感,对于意定监护的内容不甚了解或是知之甚少。同时广大人民群众更是对此制度一无所知。基于此,公证行业、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应积极组织公证人员进行深入地学习、研究、交流、探讨,以激发行业发展的活力。各公证人员也应积极主动地学习新知识、新制度以增强自身硬实力,与时俱进地发展公证新业务,拓宽公证服务领域。同时要增加意定监护公证的宣传力度,报纸宣传,电视节目普法,进社区开讲座、现场咨询等等,争取做到让广大老百姓知晓、明了该公证的内容、作用和意义。让老百姓知道公证急其之所需并用合法合理的方式为其解忧。
    其次是行业内缺乏统一的意定监护公证协议的基本模板,意定监护协议的具体内容该包括哪些?协议的必要条款是什么?成立的条件是什么?生效的标准如何确定等重要问题均行业内均未有所涉及、探讨,致使很多公证员对于风险不明的意定监护公证不愿办理亦或是想办理但心有余而力不足。其中关于该公证的专项告知书亦十分重要。办理该公证的法律后果、相关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均需要详细地进行告知。
    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仅具有理念和制度上的先进与优越性,在实际操作中尚未发挥出其本身的巨大潜力。意定监护相较于传统监护而言,其本身内容就是纷繁复杂的,既有财产上的处分、投资、保管等,也有人身上的安全、健康、舒适等,还有其他方面的权益保护、事务处理、精神照管等。意定监护协议复杂而重要,需要行业内部确定统一的基本模板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公证人员的保护。
    三是没有法定公证的依据。意定监护制度是我国新型的监护制度,其在很大程度上不为民众甚至是一些法律工作者所熟知,但意定监护协议关乎被监护人的切身重大利益,每一条款均不可轻忽、不可随意,若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有拟定,不仅会出现很多不合法的无效条款导致被监护人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还会有很多地方考虑不周全而导致协议无法保护到被监护人的重点需求和未来生存质量,甚至会出现协议无效的情况使被监护人未来处于监护真空的不利状态。目前我国法律仅为民众提供了一条可选择的监护路径,但如何通过有效的程序保障监护的设立和防范、控制未来监护履行中的风险则无相关的规定。由以上公证案例可知民众更愿意、更主动地想要来寻求公证制度的保障,更相信公证的公信力,信赖国家公权力的适度保护。因此将意定监护进行法定公证,不仅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更好地对抗第三人,同时为意定监护的生效执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未来监护人的权利和地位更易被外界认可、更易去为被监护人处理事务,也会使交易第三人也更有安全感,交易秩序更加安全稳定,并且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和法律素养,会保障整个制度更加专业和安全。整个的良性循环,最终会促使该制度更加有活力和生机。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社会养老负担日趋增加,家庭养老人手不足问题日益突出,探索并构建多元化养老法律服务体系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制的意识、自主意识也愈加地强烈。传统的被动监护、被动养老、被动医疗等越来越不符合人们的期待和追求,由此意定监护制度应运而生。其主要优势有二:一是对本人自由意志、自主选择权的充分尊重。由本人自己选择今后让谁来照顾他、看护他,由本人自己决定今后该怎样处理他的财产、怎样进行自己的医疗救治、怎样安排自己的养老事宜。在意定监护制度中,监护人是一种协助的地位,该制度充分肯定本人在未来条件生效时的剩余意思能力,充分尊重本人在相应意思能力范围之内从事的相应民事行为活动,最大程度的保障本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存、生活。二是增加了新的养老方式,缓解家庭和社会的养老压力。意定监护为独居老人、孤寡老人、失独老人、丁克家庭等提供了新的养老模式。其可以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事先选择一个自己信任的人来担任自己未来的监护人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同时对于子女较多且部分子女不孝顺的老人而言,为了避免以后出现养老的矛盾纠纷,事先办理意定监护,给孝顺的子女一个名正言顺的身份,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子女的保护
 
 

 

 打 印 [ 关 闭 ] 向 上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2010 版权所有 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皖ICP备058468-2号 技术支持:公证处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