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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建设为文化市场发展保驾护航 
发布日期: 2020/12/25   信息来源: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726
 

法治建设为文化市场发展保驾护航
 
    文化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文化市场的发展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加强文化市场的法治化建设势在必行。
    文化,很早时候就已经进入市场。比如说,以造纸术和印刷术为代表的文化生产新工艺出现以后,市场上书画品的买卖交换如雨后春笋班纷纷涌现,日益增多,另外还有木版年画、民间雕塑、民间说唱、宫廷舞蹈等。但这些大多都没有与其他的生产资料相分离,基本上以附属、小范围的形式存在。后来,随着生产力和社会的进步,文化生产与其他物质资料相分离,成为相对独立的特殊生产门类,特别是第二次工业革命和第三次科技革命以后,作为文化产品生产、交换、消费场所的文化市场渐渐繁荣起来。
    近些年来,我国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国民生产总值已经位居世界第二,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温饱问题早已经不是问题,大部分人达到了小康水平,一部分人也提早进入到了富裕的生活。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使得人们的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选择余地的扩大,人们的需求也逐渐由物质层面转移到精神层面。越来越多的人会在闲暇时捧一本书细细研读,会在某一个午后走进电影院看场电影,会约上亲朋好友去欣赏一场或激扬或柔美的舞蹈,会塞上耳机静静地听一首动人的歌曲,这是人们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也是自我素养提高的需要。除此之外,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对文化市场的限制逐渐放宽,给予了人们越来越多的享受文化消费的权利,为文化市场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坏境。因此,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文化产业异军突起,从原来的分散、摊贩式经营到初具规模,文化市场已经显示出勃勃生机和巨大的发展潜能。这位文化市场法治化建设提供了稳定的市场坏境,也进一步推动了文化市场法治化建设的发展。
    改革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2011年我国提出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计划,要求增强国家软实力,推动文化产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额支柱型产业。2011年10月15日指18日期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发展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引领各族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和开创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新局面的重要途径。以建设文化强国为目标,必须坚持文化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要以先进技术支撑文化产业,增强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扩大文化消费,提高文化消费水平。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文化市场在某些地方仍具有相当大的缺陷。就地域性文化市场而言,各地文化市场发展不平衡,且较为独立,地方文化企业商业规模较小,商业模式不成熟,缺乏示范型企业,企业间的联合产业意识较为薄弱,同质化竞争严重,很难出现大型企业带动中小型企业,文化市场发展较好的地域带动文化市场发展较弱的地域的情况,这极大地限制了文化产业的链条式协调发展。同时,忧郁没有晚辈的文化市场规制体系,导致文化市场发展极其不规范,比如出售非法出版物和制黄售黄书籍、CD等低俗文化娱乐活动、非法走私、倒卖、收售文物和美术品德地下市场以及偷税漏税的文化企业……另外,文化创新也陷入了止步不前的局面,没有能够带给文化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文化市场还没有焕发出明显的现代“生机”。这些缺陷无疑都给文化市场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但同时也给文化市场法治化建设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为解决这些问题,文化市场法治化建设势在必行。
    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法的制定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以其国家强制力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起到了规范的作用和教育、维护的作用。因此,为了强力推动文化市场的繁荣、健康和有序发展,立法是根本路径和措施。中国现行的文化市场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文化产业一般法和部门法为基础,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普通法为补充的多层次规范体系。
    宪法是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是维护国家权力和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保障,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有多条规定都体现了国家根本准则保障文化市场发展和维护享有从事文化活动的权利。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22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科学事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第22条还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由此可见,国家重视历史文化遗产市场,禁止非法走私、倒卖、收售文物。
    文化产业一般法和文化产业部门法统称为文化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调整国家文化管理和社会文化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文化产业一般法而言,主要有《著作权法》、《广告法》、文化部2011年12月6日通过并于2011年12月19日起实施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1994年1月14日通过,后又两次修订的《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2012年5月23日发行并实施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2007年7月3日文化部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施行的《文化出入境审核管理办法》等等。其次是文化市场部门法,举例来说,有2007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2005年7月1日颁布的《娱乐所管理条例》和2001年12月25日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文化部2009年10月1日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细则》、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2005年1月10日发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16年2月6日新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文化产业一般法和部门法通过适用于所有文化产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具体用于某一文化产业类别的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有效地规范了文化市场的发展,对文化产业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和管理。
    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普通法都不是专门的文化市场管理法,但其的某些规定确实对文化产业的规范和发展作出了补充和进一步的保障。例如行政法对国家文化市场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国家文化市场行政监管部门在对文化市场监管时不能在超越职责权限范围外行使职权,要进行有效、合法的管理。民法和商法中关于市场主体资格、权利、义务的规定都为文化产业在市场中的运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具有普遍约束力。经济法从宏观上对文化市场进行调控,维护竞争秩序,处理好文化市场与其他市场之间的关系。刑法对破坏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和惩罚,使文化市场发展无后顾之忧。诉讼法保障了公民、法人对他人非法侵犯合法文化权利的行为进行诉讼的权利。
    文化市场监管,是指国家文化行政部门,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管等)的支持配合下,对文化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以及劳务服务等活动和经营性文化单位,进行引导、规划、组织、调控、激励、监督的行为。文化市场监管,有利于文化市场有序发展,减少破坏文化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文化产品在市场上安全顺利地流通。
    这些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国家国务院文化部门为首,按照行政区域规划推行层级监管和归口监管,分级负责的从上至下系统性的文化监管系统。国家文化部门统一和制定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监管政策,部署行政监管指令要求和下级政府文化部门的监管职责,并有效的传递下去。下级文化部门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公安、工商、税务、城管等相互协作,通过事前预防、过程监督(集中治理、日常巡查、突击检查)、事后总结等手段监管文化市场,让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到实处。实行归口管理,按照国家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文化行政监管部门各司其职,按照特定的管理渠道实施管理,防止重复管理,多头管理,避免了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
    行政执法程序化一直是我国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要求,是我国行政管理工作“四化”建设之一。我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监管,分工明确,不越权处理他人事物,不随意、简单执法,如公民、法人必须依程序向行政部门提出经营文化产品的申请,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文化市场经营发放行政许可,这样文化市场经营者才能持证上岗;处理违法经营要填写《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扣押或查封购物清单》、《立案呈批表》、《案件调查报告》等执法文书,依照程序对其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罚,同时后续要实时跟进违法文化市场经营者对处罚的执行情况。
    我国还开展了多渠道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方式。2005年8月1日开通了12318全国文化市场统一举报投诉电话和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专门受理关于著作权侵权、音像制品、书报刊经营活动,广播电影电视制作、发行、放映、播出经营活动,文化市场(勘探、拍卖等)活动,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经营活动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投诉。12318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的设立,鼓励了越来越多的人监督文化市场的发展,公民参与度提高,加强了文化市场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进一步加强了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提高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效率,减少文化市场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文化市场健康、繁荣、有序、蓬勃发展。
我国目前在文化产业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已经在制度上严重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产业立法涵盖面窄,立法缺位严重,立法相对滞后,立法位阶较低,与国际规则衔接不够。我国应促进文化市场监督统一立法,将行政法规及规章进行整合和修订,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则具有更高的拘束力和执行力,而我国文化领域现行以法律形成颁布的只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部分法。并且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起,我国逐渐融入了国际经济贸易体系,想要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就需要文化产品进出国门,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因此,文化产业立法要结合新形势、新情况,结合WTO规制和国际新规则,构建与时俱进的、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
    首先,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要改变长期以来强调的刚性执法。刚性执法,顾名思义强调法律法规,严格、严厉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法,不讲人情,只重视法律的威慑力。然而这样的做法反而无法带来预期想到的结果。因此国家文化行政部门也应该要在刚性执法监管中引入柔性执法监管的理念。所谓柔性执法,就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适度减少执法的强制力,将人情融入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从而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能力。法谚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文化市场监管的柔性执法能够增强人们对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信服力,“刚柔并济”,并且通过引导、提醒、警示、劝告的方式,能够让守法意识薄弱、守法能力欠缺、守法动力不足的文化市场经营者服从管理,积极整改,促使文化市场发展更加阳光。
    其次,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要创新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我国是以国务院文化部门为核心,按照行政区域规划推进层级监管和归口监管的从上至下的系统性的文化市场监管系统,文化市场监管权被配置到各个不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因而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是文化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我们要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对基层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系统地培训,从而提高专业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切实加强文化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和执法能力;建立奖惩制度,激发基层文化市场执法队伍的活力,让执法人员执法有干劲,却也愈加谨慎,不再随意执法。同时,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制度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保证文化监管执法人员对文化市场经营者做到文明执法、公平执法、严格执法。
    最后,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文化市场创新技术监管。现在是21世纪,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科学技术也步入了一个辉煌的时代,我国文化市场监管也应该要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引入技术监管。建立文化市场监管执法信息系统,现代互联网技术日益发达,可以实现资源共享,文化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可以及时更新,即时处理,还能够在网上自动处理对文化市场的稽查办案,12318全国文化市场统一举报平台的举报、投诉,提高了文化市场监管的能力和效率。建立文化市场监管执法电子监察,使文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暴露在“阳光”下,使文化市场监管更加透明、公正。建立监控和指挥调度中心,能够在破坏文化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之时,即时有效地调动真正被赋予了监管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前去执法,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
我国文化产业近几年一直是处于蓬勃发展的状态,因此文化市场经营者广泛,涉及的文化产品也是门类众多,类别齐全,这带来的必然后果是文化市场的监管部门也比较繁杂。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有规定不同的文化市场监管部门有其不同的职责范围,不同的文化市场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头管理,但现实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发生时,总会有职能相近的2个后者几个部门进来分割管理,共管同治,这就造成了重复执法、浪费监管执法资源,降低效率的结果,并且部门之间容易相互推脱,耍赖,反而达不到监管效果。所以文化市场监管的各个行政管理部门要协调、明确好各自的职责和能力,不能让“小而全”的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是“散而弱”、“弱而微”的效果。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详细描绘了法治中国的新图景。因此文化市场法治化建设会越来越进步,形成一套系统、完备的文化市场立法建设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文化产业法规的数量和层次,解决文化市场法律盲点。同时继续完善文化市场监管系统和继续坚持行政执法程序化,提高公民、法人的文化市场法治意识,文化市场经营者懂法守法,健康经营文化产品,从而促进文化市场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爆发出夺目的光彩,全面增强国家软实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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